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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3-29 23:19:44
四中普法公开课丨《环保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是什么?

环境污染的治理有关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可有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在遇到环保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小于企业防治污染成本及违法收益的情况下,宁愿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意采取手段整治污染行为。为了根治此种情形,《环保法》修订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天数累计计算处罚额度,从而实现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环境治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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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承建施工项目,区生态局到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工地正在进行浇注施工,施工作业前3日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申请。同时,通过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噪声监测,显示监测结果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夜间标准。区生态局向该公司送达了《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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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区生态局对A公司复查中发现其工地正在进行浇注施工,但在施工作业前3日仍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申请。同时,噪声监测再次超过标准。区生态局于当日向A公司出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A公司这样拒不改正的行为会继续受到处罚吗?处罚力度是什么呢?

针对A公司的首次违法行为,区生态局向A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处罚决定。

针对A公司后续仍不改正的行为,区生态局又作出《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A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A公司提出了申辩理由,经复核后区生态局认为其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触发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呢?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之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果企业还不改正,还会触发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据此,按日连续处罚次数是不受限制的,每一处罚周期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作出的次日至复查发现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

原标题:《四中普法公开课丨《环保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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